天津工业大学人才引进与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5文章来源:党委组织部浏览:908

天津工业大学人才引进与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完善党管人才工作运行机制,规范人才引进与公开招聘程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人才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人才引进与公开招聘管理;坚持人才引进与学校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原则,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坚持科学规划、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进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全面考查,确保引进人才和招聘人员质量。

 

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公开招聘条件

第二条  基本要求

㈠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㈢ 具有系统的学术背景、较强学术发展潜力及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和技能,有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国际学术背景者优先考虑。

㈣ 身心健康,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工作需要。

㈤ 满足天津市及我校规定的公开招聘条件及相应岗位要求。

第三条  教师录用条件

㈠ 高层次人才

高层次人才为在国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和较高学术地位,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成果,具有较好的学术发展基础和潜力的高端人才。

㈡ 骨干教师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系统的学术背景、较强的学术发展潜力及岗位所需的专业、资格和技能;本科、硕士、博士原则上应毕业于“双一流”高校或国家重点学科(业绩特别突出或高水平团队引进的可适当放宽);有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国际学术背景者优先考虑;严格控制本校毕业生选留比例,鼓励先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海外研修,符合规定条件后再申请教师岗位。

经学校批准的部分学科专业,可招收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

引进骨干教师还应满足以下学术技术条件:

⒈达到用人单位引进教师的业绩条件与要求;

⒉能熟练讲授本专业相关课程,教学效果好,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

⒊专业及研究方向与团队结合紧密,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

㈢ 实验教师

应届毕业生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学习经历良好;严格控制本校毕业生选留比例;鼓励招聘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具有国内外高校实验室或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技术研发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及以上经历的人员。

招聘实验教师还应满足以下学术技术条件:

⒈熟练掌握与学校实验教学要求相一致的专业技术;

⒉有独立研发或丰富的设备维护与功能开发经验;

⒊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⒋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

㈣ 学生辅导员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学习经历良好严格控制本校毕业生选留比例。招聘学生辅导员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⒈中共党员,有学生工作或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经历,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少数民族辅导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⒉了解学生工作事务,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及基本知识;

⒊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⒋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心理素质。

㈤ 师资博士后

作为教学、科研人才的蓄水池和教师队伍重要来源,学校鼓励引进师资博士后。师资博士后应符合我校博士后进站政策并满足骨干教师引进条件。

第四条  管理人员录用条件

管理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学习经历良好,专业背景须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组织人事及机要岗位须是中共党员。招聘管理人员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㈠ 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及办公软件,能运用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

㈡ 一般应在拟聘岗位上践习三至六个月,证明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录用条件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图书资料、档案管理、财务、卫生、审计、编辑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学科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学习经历良好;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背景和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员优先;应届毕业生一般应在拟聘岗位上践习三至六个月,证明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制定招聘方案。每年10月份各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上报下年度进人计划。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汇总论证,制定人才引进与公开招聘方案,报请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研究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发布招聘信息。学校通过校内外相关媒体和渠道,向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与方案。

第八条 应聘人申请。应聘人按照招聘方案要求提出应聘申请,并如实提供本人的简历、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教学科研业绩和代表学术水平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㈠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需要,积极物色、推荐、遴选引进对象,组织同行评价,将符合引进条件人才的基本材料递交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征得同意后启动正式考核工作。

㈡ 院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教学督导组专家共同组成考评小组(以下简称“院级考评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应聘人才做学术报告,同时介绍研究成果、个人情况和工作设想。院级考评小组对应聘人才进行教学及学术水平评价,确定拟聘人选。

㈢ 用人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应聘人才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察,讨论并确定引进意见,对于同意引进的,填写《天津工业大学拟引进教师审批表》,连同其评分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

㈣ 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与拟引进人才接洽,审核相关资料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评价委员会评议,提出拟聘人选和提供待遇意见。

㈤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聘人选

㈥ 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聘用

第十条  骨干教师引进程序

㈠ 用人单位根据公开招聘要求,结合本单位发展需要,及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能力评估,确定参加面试考核人员,报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㈡ 院级考评小组组织应聘人员面试与试讲(或学术报告)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质进行综合评价,按评价指标体系以无记名评分方式,确定拟聘人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让学生参与听课,学生评教意见供参考。

㈢ 用人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察,讨论并确定引进意见,对于同意引进的,填写《天津工业大学拟引进教师审批表》,连同其相关资料及考评小组评分表一并报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

㈣ 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审核相关资料,组织人才队伍建设评价委员会评议,提出拟聘人选和提供待遇意见。

㈤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聘人选

㈥ 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聘用

第十一条  绿色通道。对学科专业建设有重要引领作用的人才和高端人才团队,学校可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决策机制直接引进,由校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其他岗位公开招聘程序。对于其他岗位人员,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招聘方案规定程序实施公开招聘,根据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聘用

 

第四章  聘用与考核

第十三条  聘用。根据国家、天津市及学校有关政策,学校与新进人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工作目标任务、薪酬待遇、双方职责及权利义务等。

第十四条  首聘期考核。进人员实行合同管理,首聘期满须参加首聘期考核,考核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引进协议执行。对中期考核基本合格的,新进人员要以书面形式报告理由及后期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引进待遇发放;对期满考核基本合格的,按比例减发其引进待遇,下一聘期不得高聘相关岗位;对于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予以低聘、调岗或解聘。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对有下列行为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㈠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㈡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㈢ 不守诚信,隐瞒相关事实,导致用人单位做出错误判断的。

第十七条  人才引进和公开招聘中涉及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要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秉公尽责,严禁利用职务职权和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及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经学校研究同意接收后,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根据全校各单位岗位情况进行安置,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与公开招聘人员在聘期内,如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或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取消或追回引进时提供的待遇,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与公开招聘人员在服务期未满前与学校单方解除合同,须归还其享受的住房、资助经费、培养经费等,并按比例退还住房安家费用,移交仪器设备及剩余的科研启动与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工业大学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津工大党[2013]26号  津工大[2013]5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天津工业大学

                          一九年六月十九日